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1126号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平湖路6号金凤新城2号楼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4269XQ。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商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计7620元,由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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