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1民初1126号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平湖路6号金凤新城2号楼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4269XQ。
法定代表人:李洪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杰,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法律服务商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计7620元,由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鼎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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