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8民初20441号
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平湖路6号金***2号楼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426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6号九龙园区科技孵化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616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1元,减半收取2750.50元,由原告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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