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化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平湖路6号金***2号楼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426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