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5民初1626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道化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1541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平湖路6号金***2号楼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9074269X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国浩永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四兴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