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059号

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敬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魏巍,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