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11059号
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天府新区湖畔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赵勇,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敬业街**/div>
法定代表人:魏巍,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工程款支付协议,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0元,由原告四川艺美空间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