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汉丰街道办事处,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2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敬业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34871X。
法定代表人:魏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丽,重庆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汉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步行街10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4781582508L。
法定代表人:韩安坤,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审第三人:王立志,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晟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政府汉丰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立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并获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继伟
审   判   员      刘红霞
审    判    员      杜抗洪                        
 
 
 
            二 〇 二 一 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助   理      陈永亮     
                    书    记    员      魏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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