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7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
被执行人: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临沂市临沭县沭河西大街北城花园B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起诉立案案号(2023)鲁1327民初445号,需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327执8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