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04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沭河西大街北城花园B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887号恒大雅苑8-1地块商务办公B座5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城开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2018400.0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