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7199号
原告:郯城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办事处**村南600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326189640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山东圣义(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沭河西大街北城花园B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23283577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郯城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郯城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郯城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郯城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郯城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