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建工(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郯城东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4143号 原告:郯城东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UWTD9X9。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仿古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MN91X93。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沭河西大街北城花园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9723283577R。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9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团结新村一组212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3********。 原告郯城东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郯城东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郯城东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郯城东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原告郯城东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