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92民初946号
原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沭河西大街北城花园B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科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科春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145元,由原告山东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禚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