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红球坝40号4-6。
法定代表人:陈贵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上诉人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系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法院为被上诉人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约定管辖不能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当属无效,本案纠纷仍应适用法定的专属管辖规定,故不应将本案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的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签订绿化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是有效的,本案应移送答辩人法人机构所在地的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云0126民初22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华 虹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