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桂0325民初1414号
原告:***,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红球坝40号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重庆美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0元,减半收取计2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宾艳芳
审判员唐红刚
人民陪审员汤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