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翔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高翔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执17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东游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4330358。

法定代表人:钱祖伟。

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振德东路**织机构代码078651639。

法定代表人:黄锡明。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26民初58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高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浙江高翔工程有限公司8350027.4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648.25元,申请执行费69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公积金、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已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水头镇财富城市广场百货及财富广场住宅楼共计741套房产,上述房产由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于2020年10月26日去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截至2020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8350027.40元及利息,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7648.25元,申请执行费69150元。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浙江高翔工程有限公司并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绿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6执17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谢作概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陈宗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