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48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虎石台镇建设北一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5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东煤基本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