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财保204号
申请人:重庆岱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祝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重庆岱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作出(2021)渝0108执保784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现该案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岱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院依法解除上述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岱真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所采取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中武
书 记 员 乔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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