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11798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62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1718K。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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