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685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熊犀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石新路158号附1号巴山建材城项目1期第2-57、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CX9X66。
经营者:***,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62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171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熊犀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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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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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熊犀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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