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23民初57号
原告:***,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5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胞兄。
委托诉讼代理人:***,邻水县义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邻水县。
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色花苑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956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62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171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4,100元,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承接的茶园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后,该劳务公司有将劳务发包给被告***。2018年8月,被告***雇请原告为工地杂工,日工资200元。工作至2019年6月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1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在2019年6月底前付清。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据此,现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对于被告***建筑工地杂工的工资我公司已经支付完毕,关于被告***欠原告***款的事情我公司不清楚。
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是将关于茶园项目的劳务分包给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与被告***、原告***并无直接联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脚手架作业劳务分包壹级,砌作业劳务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混凝土作业劳务分包资质,模板作业劳务分包壹级,水电安装作业劳分包资质单位。2018年3月25日,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茶园项目B44-1、B44-2、B44-3二标段劳务分包合同》。2018年3月25日,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被告***签订《杂工劳务协作合同》,工程名称:茶园B44-1、B44-2、B48-3地块项目一期(B44-2地块)总承包工程(标段二)劳务用工;用工单价:男工单价200元/工日。2018年8月,被告***雇请原告***为工地杂工,日工资200元。原告***工作至2019年6月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1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工资款4,100元(大写肆仟壹佰元整),在6月底给你打过来。欠款人***,2019年6月2日。约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不成,遂起诉来院。
另查明,***因差欠其杂工劳务班组工人工资,2019年11月16日,***向***等人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工人工资分别有***、**、**中、***、***、**、***、朱**福合计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每人个3750元,年前付清。欠款人***。
2019年11月15日,***等人向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本班组***、**、**、***、**中、***、朱**福、***8人在**茶园澜山樾项目***杂工班组临时务工,2019年1月份每人工资为3750元(大写:叁仟柒佰伍拾元);合计300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本班组工资支付后,因班组长***将杂工班工资私自挪用,致使本班组实发工资大于公司应支付本班组金额,差额为30000.00元。在2019年3月至9月份工资核实、清理时未得到支付。经本班组全体人员协商,由劳务公司直接支付本班组3至9月份剩余部分工资,其差额30000.00元的工资由本班组全体成员找***追偿。本班组全体人员向贵司承诺:因本人到该项目务工与***为直接隶属关系,且经核实劳务公司与总包单位确已支付该款项,后续我们在该项目务工的工资由劳务公司直接支付,也自愿在该项目继续务工,其差额的30000.00元工资由我们自己追偿,与贵司无任何关系,如有任何发生工资投诉及影响项目正常生产经营及堵门事件,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打印件,***出具的欠条原件一张、***自己记录的工天记录,***向***等八位农民工出具的欠条一张,***一张以及该八位农民工向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张;有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杂工劳务协作合同》一份,农民工工资发放确认书及工资支付表;有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茶园项目B44-1、B44-2、B44-3二标段劳务分包合同》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部分当庭***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茶园项目B44-1、B44-2、B44-3二标段劳务分包给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杂工劳务被告***,被告***雇请原告***为工地杂工,2019年6月2日,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4,100元,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被告***雇请原告***并出具欠条确认下欠劳务费的行为,能够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所主张的工资款实为劳务报酬。被告***与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务杂工协作合同符合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关系特征,原告***知道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杂工转包的情形,其劳务报酬的支付主体认定不应适用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支付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100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义务人须在判决生效后即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