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冷跃与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13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冷跃,女,汉族,1988年7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62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1718K。
法定代表人:祝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1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冷跃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冷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翎
审判员***
审判员黄成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