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民初14191号
原告:周某,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电仪村62号1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3041718K。
法定代表人:祝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色花苑3号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1779569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重庆荣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广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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