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沙法民初字第0000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帝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帝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