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12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远东灯具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财,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远东灯具照明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3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39920元。
在执行中,法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两次,发现被执行人有一处位于巴南区花溪红光新村1号16幢2**4-4房屋,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执行还人应支付给申请73992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13执11239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向 楠
书 记 员 张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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