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光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光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二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明洋、邢婷婷,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方秀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志国,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杨丽馨,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肖志国、杨丽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大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辽02执恢55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辽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大连光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技术处委托辽宁中恒信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东路北侧的1082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评估、拍卖,但首拍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保留价为6733.6万元。2020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以首拍流拍保留价6733.6万元,抵偿本院(2013)大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等等额部分。再经过对土地、房产、银行、车辆、股权等线上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因其本次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可于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王 强
执行员  闫红旭
二O二O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