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和、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209号
申请执行人:**和,男,汉族,1961年7月11日出生,住大连市金州区。
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春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方秀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和与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告知书等。通过最高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财产情况,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或冻结。经查,已发现的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无异议,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措施的实施,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大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董国建
执行员  张宏志
执行员  曲寅虎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