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光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执恢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光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命二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刘晶,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明洋、邢婷婷,辽宁瀛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方秀琴,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肖志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志国,男,196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杨丽馨,女,196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肖志国、杨丽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2013)大民三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辽02执恢55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辽宁恒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辽02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大连光玺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东路北侧的1082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开国用2004字第0877号)和20200.4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0××41、A0××48、A0××52、A0××55、A0××58号)查封和评估,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上述不动产进行拍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大连开发区辽河东路北侧的10821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大开国用2004字第0877号)和20200.4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大房权证开字第××、A0××41、A0××48、A0××52、A0××55、A0××58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曹洪涛
执行员  闫红旭
执行员  王 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高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