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女性,1968年09月24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执行人: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3号32层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1年08月26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肖志国,男性,1962年10月26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方秀琴。
本院在执行**与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国、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国、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西民初字第01833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连和合美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肖志国、路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丁孝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瑞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