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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执异528号 申请人: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23号长江写字楼1736室。 法定代表人:简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梅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金城街25号1-4层。 负责人:***。 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路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与被执行人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路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变更其为(2015)大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申请人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并在辽宁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本院查明,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美明外延片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路美芯片科技有限公司、大连路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大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辽02执48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80号裁定载明:“2015年12月23日,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另查,2019年6月20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与申请人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7月29日在辽宁日报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出具《债权资产转让情况说明》,确认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 再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曾用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将(2015)大民三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中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且书面认可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取得案涉债权。故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大连御风鹏程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