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第1010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毛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