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终6100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上诉人***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782民初191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称,本案是按照生效判决认定的被告伪造劳动合同并去备案的新事实新证据和不同的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为重复诉讼是错误的,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要求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岗位工资差额与上诉人提起且已生效的(2016)浙0782民初8920号案件、(2016)浙0782民初19827号案件、(2017)浙0782民初5766号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属重复起诉。综上,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谢燕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