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6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永兴路1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义乌市民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民终32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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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