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5181号
原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路86号8栋附1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2073642T。
法定代表人:苏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毕升,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瑜,重庆高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艺,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光辉,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父亲。
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044元,由原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衽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罗宇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