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7792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八0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131N。
法定代表人:石小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世礼,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莲池路141号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73657607X4。
法定代表人:犹元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远飞,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水林
审 判 员  朱 童
人民陪审员  魏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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