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合同纠纷(9131)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0民初1539号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南桐镇八O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131N。
法定代表人:石小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军,男,汉族,1970年5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
    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盛大道21号18幢二单元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777X5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48年3月1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87 010元,并以87 01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8日,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签订了《重庆能投松藻670瓦斯发电厂接入系统土建工程》承包合同。2019年4月19日,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项目劳务部分分包给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郭威公司派***及***在该项目工地进行管理工作。工程实施完成后,三被告拖欠谢弟华劳务费用。谢弟华起诉法院,2020年12月28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调解,形成民事调解书:(2020)渝0110民初9735号。该调解书约定:由三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谢弟华87 010元;由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已全额支付谢弟华该款项87 010元。现起诉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确实已支付了款项给谢弟华。第一次庭审称,公司和***愿意与***一人承担一半;第二次庭审称,支付主体是原告,应当原告承担责任,***代表原告公司行为,不是代表***的行为。
被告***辩称,本人和公司与***一人承担一半。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8日,重庆能投渝南售电有限公司与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将重庆能投藻670瓦斯发电厂接入系统土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价款1 070 000元,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4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7月20日。
2019年4月19日,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一、工程名称与地点:该工程为重庆能投松藻670瓦斯发电厂接入系统土建工程,地点在重庆能投松藻670瓦斯发电厂外。二、承包方式与要求:该工程甲方采取分工种,单价组合成立总价的形式,以包税、包安全、包工、包食宿方式承包给乙方……三、工程承包单价与内容:经双方协商,该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完成量为准……。
2019年7月26日,***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及受权委托》,约定的内容有:1.***完成的“35KV”万红线7#-16#线路迁改工程(土建部分)”项目收取的工程款  247 922.5元,除已支付该项目的人工费82 022.5元外,剩余款项165 900元用于“重庆能投松藻670瓦斯发电厂接入系统土建工程”项目工人工资和现需材料和设备支出。……7.盈余分配:甲方享有50%盈余,乙方享有50%盈余。……甲方承担50%债务,乙方承担50%债务。
2019年7月12日,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委托代发工资36 367元。另外,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2份没有落款时间的《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委托代发工资分别为46 600元(其中,谢弟华1500元)、10 000元,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支付完毕。
2020年10月21日,案外人谢弟华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谢弟华劳务费87 010元,并从2020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2020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20)渝0110民初9735号民事调解书:一、由***、***、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前连带支付原告谢弟华劳务费87 010元;二、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1月13日,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谢弟华支付87 010元,谢弟华出具87 010元的《收条》,案涉款项已付清。
庭审中,原告陈述调解时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是因为当时谢弟华的代理人称农民工工资要由原告先行垫付,而且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都是委托原告代付工资,但工资实际应该由三被告承担,因此原告在调解时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另查明,原告向本院申请对三被告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2021)渝0110执保21号裁定:一、查封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石小铸名下位于重庆市万盛经开区黑山镇景星路42号3幢×-×-×房屋,查封期限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被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 01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弟华在案涉工程中施工,从原告举示的《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及支付流水来看,谢弟华的劳务费本应由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由于在(2020)渝0110民初9735号谢弟华诉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连带支付谢弟华劳务费87 010元,故谢弟华的劳务费应当由三被告承担。虽然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调解书中对谢弟华的劳务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从原告举示的证据及诉称意见来看,该连带给付责任应当是基于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而达成的调解,并不是真正给付劳务费的主体。因此,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谢弟华支付劳务费87 010元之后有权向三被告追偿,故原告请求三被告支付87 010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款项后,原告确实存在资金占用损失,但原告未举证证明三被告知晓其向谢弟华支付款项的时间,根据公平原则,本院确定资金占用损失的起算点从三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1年2月26日起算,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原告的该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87 010元,并从2021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保全申请费890元,共计1878元,由被告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三被告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秦  雨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孙建航
书 记 员  李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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