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财保22号
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801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22053131N。
法定代表人:石小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MA5U777X5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48年3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
本院在办理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郭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石小铸名下房产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件申请费89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万盛区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张基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苗玉明
书 记 员 王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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