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武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6号
原告***,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光泓,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一居民组,组织机构代码76593741-X。
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查***与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亦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
本案案件申请费100元,被告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审判员 周 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曾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