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54号
原告***,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一居民组,组织机构代码765937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