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法民初字第01254号 原告***,男,195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明光社区一居民组,组织机构代码7659374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华清水木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代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