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江法民初字第09021号
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新城村复盛工业园区B区一支路右边一号第6层,组织机构代码56993979-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两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珠江花园15栋4-5-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4642-6。
法定代表人时明文,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两江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