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渝0155执1463号
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街道吉祥街57号,组织机构代码:20820625-5。
法定代表人:谢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高保明,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保明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7)渝民再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保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0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08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于2018年08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代缴的税金和垫付的消防设施费共计201129.79元,并承担执行费2916.95元,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通过实地走访、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监狱服刑。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临空。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55执146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邓先富
审判员  曾永雄
审判员  向承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洪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