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民申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吉祥街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623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保明,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高保明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晓龙
审 判 员 彭国雍
代理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昊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