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35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营业地址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
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警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营业地址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云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235民初628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79173.95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20年11月1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及工商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20年11月23日本院电联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愿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235执20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凭(2019)渝0235民初628号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放
审 判 员  沈正安
审 判 员  姜 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 霆
书 记 员  陈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