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2民辖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沈浦泾南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0094582。
法定代表人:邱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梁平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祥和小区B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6235Q。
法定代表人:谢世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民初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经进行结算,不涉及物权纠纷。故本案应由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书》约定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区建筑工程总公司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律规定,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应以《结算协议书》上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因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海川
审 判 员 秦建华
审 判 员 黄晓英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非凡
书 记 员 牟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