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6民初762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黄玲,重庆市江津区几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祥和小区**(吉祥街**)。
法定代表人:谢世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希琳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