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梁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民申3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吉祥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20820623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区。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1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梁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