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6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凤凰财富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凤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杜力为代表)。
委托代理人杨道兴,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龙,男,系该公司投资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申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贾申龙,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北京凤凰财富成长投资中心与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贾申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44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51.73%的股权以及对被申请人贾申龙在X持有的3.56%的股权、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15.75%的股权以及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46.487%的股权予以冻结。2019年9月23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X持有的51.73%的股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贾申龙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3.56%的股权、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15.75%的股权以及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46.487%的股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剑
审 判 员 郭丽华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