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初128号
原告(反诉被告):西安合容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工业园西金路9号。
法定代表人:林艳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敏,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环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愈,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瑶,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锦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贾申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朋涛,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员工,住。
原告西安合容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容开关公司)与被告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第三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容电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容开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敏,被告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愈、王家瑶,第三人合容电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容开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方公司退还多支付的土地款375.866万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利息从应当支付之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95万元,标准按现有统一标准计算);2、北方公司待“钉子户”清除后,将毛用地4.772亩按签订的《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入园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每亩按23万元计算,合计109.756万元)返还给合容开关公司;3、北方公司承担合容开关公司二次招标多产生的费用1100万元;4、北方公司承担合容开关公司技术方案更改费9万元;5、北方公司承担延误合容开关公司工厂完工并投入生产一年时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万元;6、北方公司承担合容开关公司因工厂无法按时完工而产生的厂房租赁费用53万元(计划2019年7月完工,实际预计2020年12月完工);以上1-6项合计3150.57万元;7、北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8日,合容电气公司与兵器工业西安科技产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兵器产业基地)签订了《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入园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入园协议》)。2016年11月18日,合容电气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了《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以下简称《土地开发整理协议》)。2018年2月5日,合容电气公司、西安力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与兵器产业基地签订了《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高性能储能电源及高低压无功自动补偿发生器产业化项目入园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入园补充协议》)。合容电气公司、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了《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高性能储能电源及高低压无功自动补偿发生器产业化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土地整理补充协议》),将协议的主体由合容电气公司变更为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的约定,北方公司负责整理合容开关公司入驻兵器产业基地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具体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是:1、项目四周道路建成通车,随道路建设的给水、排水管网、道路照明、绿化工程完工;2、项目用地界址清楚,场内无村民住宅,地标以上无建筑垃圾,无产权纠纷。协议签订后,合容开关公司按照协议约定积极开展了项目设计、文勘、地勘、清表、施工招标、设备招标和土地招拍挂推进等工作。2018年8月,合容开关公司开始了“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以下简称智能输配电项目)的招标工作,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十二冶公司)以7500万元的中标价格中标并负责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的建设。但是二十二冶公司在进场施工后,因北方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处理好合容开关公司项目内的村民安置工作,导致一户村民住宅一直未拆迁。合容开关公司多次要求北方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处理村民住宅,确保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按期按进度进行,但是北方公司一直没有处理解决。因为项目上村民住宅问题得不到彻底处理,严重影响了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的进行,二十二冶公司最后放弃了合容开关公司的智能输配电项目的建设工作。为了尽快完成智能输配电项目的建设,合容开关公司进行了第二次招标,但是二次招标价格为8600万元,与第一次中标价格上涨1100万元,这都是因为北方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处理智能输配电项目上的村民住宅问题造成的,合容开关公司多支出的1100万元费用应由北方公司承担。因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上的村民住宅遗留问题一直未解决,导致了合容开关公司施工设计图纸多次变更,产生的项目图纸设计变更费9万元应由北方公司承担。北方公司应按《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第七条之规定,将合容开关公司多支付的375.866万元退还合容开关公司并承担相应的利息。2019年5月10日,经过合容开关公司多次协调沟通,经开区管委会规划部门同意将“钉子户”划出并进行了航拍,但是合容开关公司的土地毛用地由73.13亩变为68.358亩,减少了4.772亩。待“钉子户”清出后,毛用地4.772亩应返给合容开关公司,返还方式按照所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以及其补充协议执行。合容开关公司的智能输配电项目工厂计划在2019年12月30日完工并投入生产运行,但是因为北方公司未按照约定处理解决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上的村民住宅问题,合容开关公司的智能输配电项目工厂预计在2020年12月30日才能完工并投入生产运行,耽误了一年的时间,直接导致合容开关公司经济损失1500万元(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工厂投产后预计第一年可产生利润1500万元),这部分损失应由北方公司负责并承担。因北方公司未按照约定处理解决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上的村民住宅问题,直接导致了合容开关公司工厂设备、工人没有场地可以生产、办公,需要另行租赁厂房,产生的厂房租赁费53万元应由北方公司负责并承担。
北方公司辩称,2016年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第七条“在项目地块土地摘牌价格确定后,暂定出让金不足以交付项目地块实际出让金的,不足部分由甲方从所收取的暂定土地整理费中进行弥补。”该条款是在北方公司预期合容电气公司一年多时间可以顺利完成土地摘牌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而时隔三年后的现在,情形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已不是北方公司当初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该协议时,合容电气公司与北方公司预期案涉土地在一年多时间即可完成土地摘牌,即第一次2017年5月17日取得项目备案后,于2017年年底或2018年年初可以顺利完成案涉土地摘牌(2018年6月周边土地评估价值为净用地每亩20.73万元)。但因合容电气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变更项目名称和实施主体,将“高低压无功补偿装置产业化”项目名称调整为合容开关公司负责建设的“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程项目”,于2018年2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项目备案,导致土地摘牌流程延迟,于2019年10月25日合容开关公司才取得挂牌出让结果通知书,此时合容开关公司摘牌的实际土地出让金已上涨至净用地每亩26.55万元。时隔三年后(2016年11月至2019年10月),合容开关公司2019年摘牌时土地出让金的价格,是北方公司在2016年签订该协议时难以预见的。协议中约定的土地整理费仅为800万元(包括合容开关公司项目案涉土地整理费与力能公司项目的土地整理费),如果严格按照该条协议的字面意思履行,北方公司不仅要退还合容开关公司375.866万元,还要退还力能公司500余万(如力能公司于2020年完成土地摘牌,按净用地每亩31万元计算),这将导致北方公司进行土地整理所投入的成本几乎完全“打水漂”,严重违反了合同的等价有偿及公平原则。因此,在合容电气公司申请项目变更后,合容开关公司摘牌对土地出让金的价格上涨幅度严重超出北方公司签订协议时的合理预期,属于发生情势变更情形,此时若严格按照协议字面意思履行显失公平,显然,已非北方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此外,根据《土地整理补充协议》第五条中约定的项目建设周期为2016年至2019年12月,可以看出合容开关公司与北方公司在2016年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协议》时就预期至少在2018年案涉项目就要完成土地摘牌,2019年12月该项目应当工程完工,合容开关公司与北方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是北方公司基于相信合容电气公司在2016年签订协议后,能很快取得项目备案并进入土地招拍挂流程,于2018年就能完成土地摘牌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而合容电气公司申请项目变更,导致土地摘牌时间延后,进而造成摘牌时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这是北方公司不能合理预见的。其次,关于合容开关公司的第二、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钉子户”的清出,北方公司只负有协助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即“钉子户”)的征收及补偿清退等工作由人民政府进行,且在质证过程中,北方公司认为该协议中关于场内“无村民住宅”属于无效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危险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在2016年11月28日合容电气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协议》时,合容电气公司对案涉土地上有“钉子户”是知情的。而通过协议约定北方公司去履行政府拆迁的职能,这显然违反了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北方公司积极履行协助拆迁义务,多次向西安经开区管委会致函解决园区内包括案涉项目土地拆迁问题,并到西安经开区管委会就案涉项目拆迁问题进行了多次开会协调。合容开关公司于2019年l0月25日才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结果通知书,应当于获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后(即2019年10月25日后)根据土地的实际面积、具体位置进行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工程招标、投产运营等活动。合容开关公司在未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招标、在案涉场地上开工建设等,完全系合容开关公司自身未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所致,与北方公司无关。此外,合容电气公司委托北方公司整理土地118.17亩(毛用地),系合容电气公司预计将完成118.17亩土地摘牌,在未完成土地摘牌前并不能确定合容开关公司具体可以完成多少亩土地摘牌,合容开关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摘牌的土地面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因此项目土地内有无“钉子户”与合容开关公司二次招标、变更设计图纸等没有关系。合容开关公司诉称实际投产时间产晚于其计划投产的时间所造成的预期损失,亦是因为合容电气公司进行项目变更导致项目备案重新办理,从而造成项目土地摘牌延后,进而影响了项目建设进度。以上诉讼请求均与北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另外,2016年签订的《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入园协议》、《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合容开关公司拍得土地的时间,但2018年四方签订的《项目入园补充协议》、《土地整理补充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五、建设周期为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再根据合容开关公司提供的证据《施工合同》中约定二、工期总日历天数:273日历天,及中标通知书中“1、在规定30天内,与招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可知该项目的工期应当为至少300天。因此截至两份补充协议所约定的最晚工期日期2019年12月前300天,即在2019年2月合容开关公司应当开始施工。而施工的前提条件需要合容开关公司取得案涉土地的所有权,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要在2019年2月施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以上合法开工手续,依据常理至少需要7至8个月时间。因此,根据四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建设周期最晚为2019年12月可知,四方在协议中对于合容开关公司何时拍得土地的时间实际已经有了合理的预期,即在2018年2月补充协议签订后,于2018年6月或7月完成摘牌土地。反之,如不对合容开关公司土地摘牌的时间进行约定,在一开始签订《项目入园协议》、《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中根据暂定的土地出让金进行“多退少补”约定,显然不合乎常理。故此可知,四方在签订2018年的两份补充协议时正是担心合容开关公司完成土地摘牌会拖延,故对项目建设周期进行了约定即截至日期为2019年12月,实则就是对合容开关公司完成土地摘牌的时间至少在2018年8月前进行的约定,这才是四方签订该系列合同时真实的意图。
2016年签订协议时,协议中约定的每亩地土地综合费用为23万元每亩(含代征土地),换算为净用地每亩地地价为20.29万。2018年6月25日经开区国土资源区局委托陕西华帝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案涉周边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值为净用地每亩地20.73万。两个时间地价相差小,如合容开关公司能按合同预期的在2018年6月能拍得土地,则符合签订合同时的本意。因为合容电气公司的变更项目导致合容开关公司不能按照预期在2018年中旬竞得土地,造成2019年拍得土地时,每亩地净用地为26.55万,此时地价与签订协议时每亩地地价20.29万相差甚大,合容开关公司主张的第一项诉请的损失与合容电气公司变更项目有直接关系,却向北方公司主张退还土地整理费,这显然不符合签订合同的本意。对于合容开关公司所主张退还未拍得“钉子户”的土地整理费,北方公司认为已经根据《土地开发整理协议》花费大量成本进行将包含“钉子户”在内的整块项目土地进行了整理,包括“钉子户”所占土地的四至项目通车。合容开关公司未将“钉子户”土地一起进行摘牌,这与北方公司对完成整块土地整理、四至项目道路整理等无关,因此合容开关公司主张的该笔费用不应退还。北方公司为履行《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的义务,花费成本868万,合同约定的土地整理费为800万。与合容开关公司签订该合同,北方公司几乎赔本整理土地,本就是合容开关公司系国有企业,为响应国家号召,建立军民融合兵器基地进行的非营利性的招商引资性质的行为,如果按照合容开关公司诉请退还土地款,则明显有违公平原则。合容开关公司要求北方公司赔偿因“钉子户”造成的二次招标、更改技术方案、延误投产、租赁厂房等损失,完全是因为合容开关公司未遵循国家规定,在未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之前就开工建设,该损失是合容开关公司自身造成,与北方公司无关。并且“钉子户”的清除是政府的行为,北方公司无权代替政府行使行政权力,如因“钉子户”给合容开关公司造成损失,合容开关公司应向政府或者该“钉子户”主张损失,而非向北方公司主张。综上,请求驳回合容开关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北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合容开关公司支付拖欠北方公司的土地整理费500万元;2、依法判令合容开关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8日,兵器产业基地与合容电气公司签订了《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入园协议》。该协议约定合容电气公司需向北方公司支付500万履约保证金。2016年12月2日,合容电气公司委托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500万履约保证金。2016年11月28日,北方公司与合容电气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中具体付款方式,“在项目正式取得政府入区备案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具体以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的通知下发日期为准),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项目地块暂定土地整理费800万元(含兵器产业基地与乙方签订的《项目入园协议》中约定乙方缴纳的项目入园履约保证金500万元)”,该协议签订后即2017年5月17日,合容电气公司取得了经开区项目备案申请,同年5月25日合容电气公司委托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300万土地整理费。至此,合容电气公司向北方公司共支付土地整理费及履约保证金共计800万元,其中500万为履约保证金,300万为土地整理费。于2018年7月6日,北方公司将以上800万退还至合容电气公司的委托收款账户合容电气股份公司账户。2018年2月5日,合容电气公司、合容开关公司、力能公司、北方公司签订了《土地整理补充协议》。2018年5月16日合容开关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495.1万元,2018年7月4日力能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304.9万元。以上两公司重新向北方公司支付共计800万元。该800万中500万为履约保证金,剩余300万为土地整理费,而土地整理协议约定暂定土地整理费为800万,因此合容开关至今仍欠付土地整理费500万。综上,北方公司请求判如所请。
合容开关公司辩称,北方公司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2016年11月28日,北方公司与合容开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合容电气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协议》,根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的付款方式,协议签订后合容电气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了约定的800万元;2018年2月5日,合容电气公司、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了《土地整理补充协议》约定《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中约定的合容电气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由力能公司和合容开关公司根据子项目所处地块和面积承担。根据该协议第六条约定,合容电气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北方公司支付了50万元诚意金,北方公司应予退还,经双方协商该5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剩余10万元履约保证金由力能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已向北方公司支付,合计支付了60万元履约保证金,因此,合容开关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支付保证金的义务。《土地整理补充协议》签订后,2018年5月16日合容开关向北方公司支付土地整理费495.1万元,2018年7月4日力能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土地整理费304.9万元,合计支付800万元土地整理费,合容开关已按照补充协议履行了支付土地整理费义务。
针对反诉请求,合容电气公司述称,涉案合同主体已经变更,与合容电气公司无关。具体意见同合容开关公司。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本案事实进行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合容电气公司与兵器产业基地签订《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项目入园协议》。约定合容电气公司在兵器产业基地内投资建设高性能储能电源及高低压无功自动补偿发生器产业化项目。
2016年11月18日,合容电气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了《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约定由北方公司负责合容电气公司入驻兵器产业基地项目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土地开发整理内容为:1.项目四周道路建成通车,随道路建设的给水、排水管网、道路照明、绿化工程完工;2.项目用地界址清楚,场内无村民住宅,地标以上无建筑垃圾,无产权纠纷。第四条约定:合容电气公司取得项目地方政府入区备案审批文件后,北方公司向合容电气公司移交项目建设用地。合容电气公司应在办理完施工手续(含政府下达的临时动工令)3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即完成施工单位招选,施工单位进场开挖地基)。合容电气公司施工单位基本情况须提前向北方公司备案。第七条约定:项目用地土地综合费用为23万元/亩(含代征土地),包括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整理费用。项目用地土地综合费用为2717.91万元(以最终测量成果所计算值为准)。契税、土地测量费、拍地服务费等政府规定收取的部分,由合容电气公司自行承担并缴纳。双方同意,在项目地块土地摘牌价格未确定的条件下,项目用地土地整理费暂定为800万元,由合容电气公司直接支付给北方公司,项目用地土地综合费用中剩余部分为暂定出让金,由合容电气公司按照政府土地摘牌要求自行缴付。在项目地块土地摘牌价格确定后,暂定出让金不足以交付项目地块实际出让金的,不足的部分由北方公司从所收取的暂定土地整理费中进行弥补,暂定出让金超过项目地块实际出让金的,超过的部分由合容电气公司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前支付北方公司。具体付款方式:1.在项目正式取得政府入区备案批复文件之日起15日内(具体以经开区管委会备案的通知下发日期为准),由合容电气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项目地块暂定土地整理费800万元(含兵器产业基地与合容电气公司签订的《项目入园协议》中约定合容电气公司缴纳的项目入园履约保证金500万元)。2.土地出让金由合容电气公司在项目地块政府相关部门发布摘牌公告后,按照政府对土地出让金缴付的要求支付。对于暂定出让金不足以交付项目地块实际出让金的,不足部分由北方公司在合容电气公司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补贴给合容电气公司,保证合容电气公司完成土地摘牌。对于暂定出让金超过项目地块实际出让金的,超过部分由合容电气公司在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北方公司。
2017年9月30日,北方公司与合容电气公司办理了项目位置为“兵器产业基地东至经二路,南至纬七路,西至渭中路,北至纬六路”的交地工作登记单。该登记单载明“范围内2户未完成拆迁,并有部分建筑垃圾”等内容。
北方公司完成了合容电气项目四周道路建设工作。北方公司提交的关于合容电气项目周边道路成本情况说明载明,按照费用平均分摊原则,合容电气项目四周道路成本约为868万元。
2018年2月5日,合容电气公司、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与兵器产业基地签订了《合容电气公司高性能储能电源及高低压无功自动补偿发生器产业化项目入园协议》补充协议。该《项目入园补充协议》将合容电气公司与兵器产业基地于2016年11月18日签订的《项目入园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名称由高性能储能电源及高低压无功自动补偿发生器产业化项目变更为新能源高性能储能与动力电源智能制造新模式项目和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两个子项目(最终项目名称以政府批复为准),项目实施主体由合容电气公司变更为:子项目新能源高性能储能与动力电源智能制造新模式项目由力能公司承担,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由合容开关公司承担。
2018年2月5日,合容电气公司、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了《土地整理补充协议》,将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的实施主体由合容电气公司变更为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中约定的合容电气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由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根据子项目所处地块及面积承担。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约的,合容电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项目总体选址位置不变,其中,子项目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地址位于项目地块西侧73.13亩(最终面积以测量成果表为准)。建设周期为2016年12月至2019年12月。同时,协议第六条约定:为保证合容电气公司、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三方能够按照本协议履约,经四方协商,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合容电气公司或合容电气公司指定公司向北方公司缴付60万元作为协议履约保证金。合容电气公司、力能公司、合容开关公司三方按照项目入园相关协议(含补充协议)完成项目建设,在项目建成并提供实际投资总额的审计报告后,由合容电气公司或合容电气公司指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北方公司无息返还协议履约保证金。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原协议约定为准。
上述协议签订后,2018年2月9日,力能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1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8年5月16日,合容开关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土地整理费495.1万元。2018年7月4日,力能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土地整理费304.9万元。
另查明,合容开关公司为了开展“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的招标工作,与陕西龙寰招标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2018年8月2日,二十二冶公司以7500万元的中标价格中标并负责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的建设。但二十二冶公司中标后,并未实际完成项目施工。2018年12月19日,合容开关公司与尚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由尚品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合容开关公司智能输配电项目施工,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1月1日,竣工时间2019年9月30日,签约合同价8600万元。2018年2月8日,合容开关公司与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智能输配电项目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费用80万元。2019年7月19日,合容开关公司与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再次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载明:因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现场实地情况,需将项目地块西北角区域分割出去,同时将原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相应修改变更,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为9万元。2017年7月,合容开关公司委托陕西省庆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载明:“经计算,项目正常运营年营业收入107410万元,正常运营年经营成本89012万元,正常年利润总额15310万元。”2019年1月5日,合容开关公司与西安森源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合容开关公司租用西安森源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房屋,租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租赁费用为40万元。2019年9月6日,合容开关公司向西安森源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万元。2019年12月5日,合容开关公司与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由合容开关公司租赁西安合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厂房,租期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租金为398000元。
再查明,北方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合容电气公司交付案涉土地,交地工作登记单上载明:用地范围已基本完成清表工作,范围内2户未完成拆迁,并存有部分建筑垃圾,有少量农作物种植,弱电电杆。根据西安市勘察测绘院出具的征地成果表,涉及合容开关公司范围内已整理的土地面积共计为68.358亩。
还查明,2016年12月2日,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500万元履约保证金,2017年5月25日,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300万元,2018年7月6日,北方公司向合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退还800万元。
2019年10月18日,合容开关公司向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户支付竞买保证金1165万元。2019年10月31日,合容开关公司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9年11月11日,合容开关公司向西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支付288万元。2019年11月22日,合容开关公司取得编号为:陕(2019)高陵区不动产权第0019063号的《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本案中,合容电气公司与案外人兵器产业基地签订《项目入园协议》后,北方公司与合容电气公司签订《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促使合容电气公司的“高性能储能电源及高低压无功自动补偿发生器产业化项目”在兵器产业基地园区投资建设。此后,经合容电气公司与案外人兵器产业基地协商,合容电气公司将该项目变更为两个子项目,合容开关公司承担其中之一的子项目,为此,兵器产业基地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备。合容开关公司亦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案涉项目土地的不动产权。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北方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北方公司是否应向合容开关公司退还土地整理费375.866万元及赔偿合容开关公司主张的其余损失。
关于北方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问题,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北方公司承担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为:“1.项目四周道路建成通车,随道路建设的给水、排水管网、道路照明、绿化工程完工;2.项目用地界址清楚,场内无村民住宅,地标以上无建筑垃圾,无产权纠纷。”该条约定北方公司最终交付的场地内无村民住宅和建筑垃圾。根据2017年9月30日北方公司与合容电气公司出具的“交地工作登记单”,案涉用地范围虽已基本完成清表工作,但仍存在2户未完成拆迁并存有部分建筑垃圾、少量农作物种植、弱电电杆的情况。北方公司虽系案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合容开关公司主张北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但根据北方公司提交的陕西省人民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深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共同建设西安兵器工业科技产业基地协议书》等文件内容,北方公司及案外人兵器产业基地不具有相应的行政职能,虽然协议中约定场内“无村民住宅”,但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及补偿清退等工作应由政府部门组织进行,北方公司与合容电气公司签订的《土地开发整理协议》中约定的项目四周道路建设、及随道路建设的给水、排水管网、道路照明、绿化工程等相应完工,故可以认定北方公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完成其公司相应的合同义务,北方公司所交付的土地并未完全达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标准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不能认定为北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故合容开关公司主张北方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北方公司是否应退还合容开关公司土地整理费375.866万元的问题。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北方公司及合容电气公司约定的项目用地土地综合费用为23万/亩(含代征土地),该费用包含有土地整理费及土地出让金。此后,合容开关公司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该合同中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约定,合容开关公司支付的土地整理费及土地出让金之和显然超出了合容电气公司与北方公司所约定的项目用地土地综合费用为23万/亩(含代征土地)的标准,合容开关公司的暂定出让金显然不足以支付实际出让金,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不足部分由北方公司从土地整理费中进行弥补。因双方合同约定的是北方公司从土地整理费中进行弥补,故合容开关公司主张北方公司退还其公司土地整理费375.866万元显然不能成立,考虑到北方公司自愿承诺对于合容开关公司暂定出让金不足部分进行弥补,结合北方公司辩称其公司将土地整理费实际支出用于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依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由北方公司对合容开关公司不足部分的50%进行弥补,故北方公司应退还合容开关公司土地整理费187.933万元。
关于合容开关公司主张的4.772亩毛用地整理及费用返还的问题。本案中,北方公司虽未完全完成《土地开发整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土地整理义务,但根据北方公司提供的《西安经开区管委会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等证据,针对案涉土地上存在2户村民未拆迁的问题,北方公司已积极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沟通,至于案涉土地所遗留的村民未拆迁问题最终能否解决,取决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现合容开关公司诉请北方公司按23万元每亩返还相关费用,应以村民拆迁问题最终能否得到解决为前提,故本案中不予涉及。
关于合容开关公司主张北方公司应赔偿二次招标多产生的1100万元费用的问题。本案中,合容开关公司虽然提供了陕西龙寰招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二十二冶公司《中标通知书》(7500万元)以及尚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8600万元)等证据,能够证明合容开关公司为项目施工进行招标后,二十二冶公司以7500万元的价格中标,最终项目承包人尚品建设有限公司以8600万元承包该项目施工的事实。但合容开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二十二冶公司中标后未进行实际施工是因北方公司原因造成,故对于合容开关公司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容开关公司主张北方公司应赔偿技术方案更改费9万元的问题。虽然按照合容开关公司提交的其公司与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进行相应修改变更的原因为智能输配电用中低压开关制造数字化工厂项目现场实地情况需将项目地块西北角区域分割出去造成,但此前合容开关公司与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用地为118亩,合容开关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的项目用地为68.358亩,该技术方案更改的费用支出并不能认定系北方公司的原因所致,且更改技术方案之前合容开关公司并未向北方公司予以明确告知,故合容开关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合容开关公司主张北方公司应赔偿延误工期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厂房租赁费的问题。本案中,合容开关公司仅提供了由陕西省庆华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虽然评估合容开关公司的正常年利润总额为15310万元,但合容开关公司能否在正常营业后获得利润或获取多少利润,还与多种因素因素有关,该份报告不足以证明合容开关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对于合容开关公司主张的1500万元的预期利益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租金损失,虽然合容开关公司提供了《房屋租赁协议》及《厂房租赁合同》,并提供了其向西安森源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0万元租金的转账凭证。但该租赁行为系合容开关公司自主经营的正常商业行为,且无法认定合容开关公司租赁厂房的原因亦系北方公司原因所致,故合容开关公司主张因工厂无法按时完工而产生的租金损失无法认定由北方公司予以承担,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审理中,北方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公司在本案中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北方公司申请撤回其公司在本案中的反诉请求,该请求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综上,合容开关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西安合容开关有限公司退还土地整理费187.933万元;
二、驳回西安合容开关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99329元(西安合容开关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1890元,由西安合容开关有限公司承担18743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400元(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1700元,由北方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侯 静
审 判 员 高 玮
审 判 员 侯新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袁观磊
书 记 员 王佳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