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2财保440号
申请人北京凤凰财富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凤凰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杜力为代表)。
委托代理人杨道兴,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桂媛媛,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9月14日生,汉族。
申请人北京凤凰财富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被申请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凤凰财富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5月27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以及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以上保全标的共计5600万元。2019年6月2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陕西金苹果诉讼保全担保公司、西安天之勤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分别出具280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合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以及在X有限公司持有的的股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北京凤凰财富成长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白 剑
审判员 郭丽华
审判员 魏 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