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8)桐民二初字第1867

原告沈连根,男,1965416出生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白云村17组西坞里41-1号。

委托代理人赵军良,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海陆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国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锷,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10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连根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彩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沈连根货款734291元,定于2009120日前一次性付清被告逾期支付应支付利息113059元。   

    二、原告沈连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2274元,减半收取6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137元,由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