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8)桐民二初字第1873

原告吴金园,男,196525出生桐庐县桐君街道瑶琳路瑶琳小区A2单元502室。

委托代理人倪英华,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海陆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国良,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锷,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金华,男,汉族,1974111出生桐庐县桐君街道海陆世贸中心。

本院于200810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金园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施彩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原告吴金园自愿被告金华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吴金园货款20000元,定于200912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逾期支付,则仍应支付利息损失2646元。   

    二、原告吴金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是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