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桐民二初字第1872号

原告:桐庐江南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江村江联。

负责人:吴金园,厂长。

委托代理人:倪英华,浙江华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海陆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祝国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锷,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桐庐江南新型墙体建材厂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君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尚欠货款35500元一直拖欠未付,故诉之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5500元和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2281.5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桐庐江南新型墙体建材厂货款35500元,定于2009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如果被告未依约付清货款,则仍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2281.50元。

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0.50元,由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于本调解书送达后7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方君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