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发文稿

 

签发人

拟稿人

 

 

 

核稿人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2008)桐民二初字第1872

原告桐庐江南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江村江联。

负责

委托代理浙江律师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桐庐县桐君街道海陆世贸中心。

法定代表董事

委托代理浙江律师律师

本院于200810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桐庐江南新型墙体建材厂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君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35500法院要求支付35500承担利息2281.50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桐庐江南新型墙体建材厂355002009120自愿放弃

如果支付利息2281.50

7453720.50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方君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