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拱民二初字第1265号
原告:杭州祥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莫干山路祥符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桐庐镇春江路。
法定代表人:祝国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祥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春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祥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祥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祥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94元,减半收取1144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47元,由原告杭州祥符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0八年十一月四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